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孟爱
手机APP电子投保,免责条款效力起争议
年1月,周某通过手机APP投保甲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某两全保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年交保费元,投保人是周某,被保险人是其子小周,附加险保额1万元。年9月,小周因“右侧鞘膜积液”住院治疗,医药费元,出院后申请理赔,甲公司以该病系先天性疾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周某不服遂起诉。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右侧鞘膜积液”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甲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周某称,由于自己对手机投保流程不熟悉,所有操作都是由业务人员田某代办的,自己只是交了保费,经鉴定,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确实非周某本人所签。
经审理法院认为,投保人周某交纳保险费仅仅构成对投保单的认可,合同有效成立,但不构成对《投保声明》的认可,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所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是不生效的。最终该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电子投保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常见问题
上述案例中反映出的若干问题在电子投保纠纷中较为常见,这些问题常常会影响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认定,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明确说明对象不适格
在互联网电子投保情形下,实际操作人与投保人本人存在主体分离的可能性,如果保险业务员辅助投保人进行线上操作,整个流程均由业务员代办,那么点击“确认阅读”按钮的主体并非投保人本人,则会出现保险公司说明义务履行对象不是投保人本人的情况,即明确说明对象不适格,上述案例中所有流程操作都是由业务员田某代办的,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是田某,而不是周某。
(二)保险条款的交付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些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流程中通常将保险条款设计为超链接的方式,即只显示条款名称,未进行强制阅读设置或者特别提示,对于条款具体内容需投保人主动点击链接才会显示,而现实情况是,很多人投保时并不会主动点击条款名称进而阅读相关内容。因此,以超链接的方式交付保险条款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一般会向投保人电子邮箱发送保险条款,由于此时条款交付的时间不是在“合同成立时”,亦不符合《保险法》对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
(三)投保提示的设计存在瑕疵
保险公司一般会通过让投保人签署《投保声明》的方式确认自己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法院可能会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以下简称“免责条款”)不生效。
第一,有《投保声明》但未履行提示义务,即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加黑、加粗或用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第二,投保人虽在《投保声明》上签字,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例如:保险代理人出庭做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反证;第三,《投保声明》的内容设计存在瑕疵,例如《投保声明》中没有明确写明“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字样。
(四)电子签名被认定为非亲笔签名的风险较大
笔者通过体验手机APP投保全过程,发现有些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环节的技术不够成熟,书写时抖动很厉害,电子签名与纸质手写签名差异较大,即便是投保人本人所签,鉴定结果也可能不是本人签名。
另外,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全额退保纠纷中,保险公司亦常常败诉,究其原因是,采用发送短信链接“分享签名”验证的方式,存在如下法律风险:一是手机号可能不是被保险人本人的;二是短信链接验证签名,不能确保是被保险人本人操作;三是电子签名与纸质手写签名差异较大。
电子投保趋势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体系的构建
互联网只是改变了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媒介,让操作更加便捷,但对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言,并没有免除,履行程度也没有减轻。
笔者认为,电子投保流程的设计和完善应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充分运用智能科技手段,构建“身份验证—条款交付—醒目提示—多样化说明—过程留痕”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体系,以更好地平衡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关系。
(一)完善电子投保签名和身份验证机制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的原因之一就是,电子签名和身份验证环节存在问题,建议结合指纹和人脸识别等技术,完善身份验证机制,避免“说明对象不适格”等情况的发生。
同时改进签名时抖动等情况,避免电子签名与纸质手写签名因技术问题而出现明显差异,以防控相关法律风险。
(二)构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在线交付机制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的免责事项多在保险条款中进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交付,有两个要点:一是主动交付,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交付。
为了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求,建议在设计电子投保流程时:一是以平铺的方式显示保险条款文本内容,投保人可以直观看到保险条款全文;二是设置成强制阅读模式,要求投保人逐页点击阅读,最后点击确认“我已阅读***条款”;三是设置“下载条款”等选项,在投保人阅读完整条款后,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保存保险合同条款;四是投保人如未阅读条款内容,则无法进行后续投保操作,确保条款的交付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
(三)提示义务履行应达到“醒目程度”
提示义务是保险人通过特定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存在的义务,大多数保险公司为了吸引眼球,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