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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10 1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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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贵阳市刘某,男,年9月17日生,因“左髋部疼痛伴活动不利,加重。”于年2月某医院(以下简称医方)。经过相关检查诊断为:1、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右髋关节置换术后。双侧髋关节CT结果:1、考虑左侧股骨头缺血坏死;2、右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3、左侧耻骨上下支、左侧髋臼陈旧性骨折可能;4、双侧髋关节退行性变;5、前列腺增生、钙化灶;6、双侧睾丸鞘膜少量积液;7、S1隐裂征。

刘某于年3月某日在麻醉下行“左侧髋关节全髋置换术”,年3月某日出院。出院后,刘某因关节疼痛与医方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共同申请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调解。

调解过程

年7月,省医调委于受理纠纷后,安排调解员分别于年7月某日、年8月某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

第一次调解时,刘某认为自己出院后遵照医嘱在家进行康复,但现已经过了1年,手术关节处还是疼痛难忍,根本不能正常行走,没有一点好转,术前医方称该手术简单,术后最多恢复2—3个月就可以正常行走。现因医方原因,手术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自己生活极为不便,心理负担增加,也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医方则认为,刘某术前手术指针明确,没有任何禁忌症。对于刘某的术前、术后的治疗过程完全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针对刘某现关节疼痛情况,经医院专家会诊结论主要有以下两点:1、刘某出院后未遵医嘱进行科学的康复训练;2、刘某属高龄病人,自身免疫力下降,导致恢复差。因此,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方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第一次调解,调解员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初步锁定双方争议焦点。

调解员根据本案情况,咨询了多位医学专家,并根据专家的建议,认为刘某关节疼痛的原因主要是“假肢松动”导致,医方在选择假肢的型号和质量方面存在不足,同时对选择置入什么质量及价位的假肢并未征得刘某的同意,因此刘某术后关节疼痛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只能通过翻修或重新置换关节。调解员根据专家的意见及相关规定认真分析后,考虑到刘某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最终认为医方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较为适宜。

于是,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仔细向双方当事人诠释专家咨询意见,使其认识到各自的过错。随后调解员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及关于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计算标准的规定,经过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反复、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后,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医方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人民币元。该款项包含刘某再次置换左侧髖关节手术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与本次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定赔偿项目。

二、鉴于本次纠纷已经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均不再就本次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

三、刘某收到医方一次性赔偿款后,医患双方本次纠纷所有争议事项即全部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此次纠纷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亦不再就此事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再次解决的请求。

医患双方对本案的调解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该纠纷是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纠纷之所以能顺利解决,得益于以下几点:

第一,调解员查明了案件事实,充分了解案情,锁定案件争议焦点。

第二,重沟通,多解释,及时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第三,依据专家意见,公平、公正进行调解,让医患双方切实感受到调解员的良苦用心,没有任何的私心。

第四,有责任、敢担当,对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刘某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敢于指出,并及时做好普法教育,依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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