鞘膜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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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3 21:53:00

原本一家人开开心心到三亚度假,但王某却遭遇了一桩烦心事。当时王某怀有身孕,在一酒店内不幸摔倒导致羊水早破,但酒店由于反应不及时耽搁了送医的*金时间。所幸最后孩子平安出生,但此次摔倒让王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为此,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告至法院。

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就王某与被告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酒店承担50%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5元。

孕妇滑倒近40分钟才送医


  年12月20日,王某委托朋友帮忙预定了年1月2日至7日的三亚某假日酒店海景家庭套房一间。


  年1月2日13时,王某携家人抵达酒店时,由于房间还没有打扫,此时酒店工作人员见王某怀有身孕不宜多走动,便建议其在酒店大堂信息中心内休息等待。15时,王某拿到房卡入住。21时,王某家人在房间浴缸给孩子洗澡,其在旁边观看时因地滑不幸摔倒,瞬间长裤湿透、胎膜早破,有先兆流产迹象,便第一时间拨打前台电话,请求帮忙呼叫救护车并联系酒店医护室护理人员前来救助。期间近20分钟,王某家人多次拨打前台电话,催问情况。前台回答暂时叫不到救护车,且酒店位置偏远,即便有车也至少需要两个小时才能赶到。同时,酒店也没有医护人员储备,无法给予救助。由于情况紧急,王某等人遂要求前台帮忙呼叫出租车。


  10分钟后,出租车到达。但问题又来了,从房间到酒店门口,要乘坐电梯和穿过长廊才能抵达,正常情况下行走也需要十几分钟。由于王某无法直立,否则羊水流速过快会导致胎儿早产,风险极大。当时酒店又无法提供担架和轮椅,于是酒店房务部经理陈某便叫来几名工作人员将王某抬上出租车医院救治。


  此时,王某从摔倒再到坐上出租车,前后耽搁了近40分钟。

孩子出生疑有后遗症


  年1月2日22时30分,医院,随后急诊急救。经过一夜的检测治疗,1月3日上午,医生称受该院现有医疗条件所限,无法准确测知胎膜受损位置,不能保证胎儿生命安全,建议自行联系转院保胎治疗。当天18时,王某转院至海口妇幼保健院。经过一个多月卧床保胎,在家人和护工悉心照料下,王某与胎儿情况稳定,遂于2月5日回到北京居住地,并医院的检查和治疗。


  年4月12日,宝宝平安降生。但当天王某出血量超CC,远高于正常出血量。且王某产后尾椎疼痛严重,这与常见症状严重不符,经医院诊断结果为:疑因酒店摔倒受创所致的后遗症,需长期持续治疗。另外,宝宝出生时双侧睾丸鞘膜积液,疑因摔倒后用药所致。


  年6月12日,受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委托,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里表明:王某的“先兆流产”与年1月2日的摔伤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但不排除腰椎间盘向右侧突出,同水平神经根受压与本次摔倒后外伤存在一定关系。

法院判酒店担责50%


  王某认为,酒店严重违反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尽到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基本合同义务,请求判令酒店赔偿其就医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元。


  某假日酒店辩称,王某入住酒店之后,称在房间内滑倒,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有滑倒事故的发生,同时酒店已尽到了其所可以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王某在入住酒店时已经有近七个月的身孕,其在外度假旅游时对其本身的安全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王某所主张的相关损失及后续治疗也与其所述称的事故无因果关系。此外,根据鉴定结论,王某腰间盘突出病情与摔倒无法证明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相关所有费用和后续治疗费均与本案无关。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入住酒店,酒店作为管理人,应对王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王某作为成年人,而且还是孕妇,应有义务意识到其的一举一动均应以安全为主,王某对自己不注意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酒店对王某在客房摔倒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元。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麦文耀

编辑:吴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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